许云鹤案维持原判 认定老太腿伤系许驾车所致
内容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01月20日05:39]
  1月19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应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秀芝1489.18元,加上许云鹤应承担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的107117.16元,总计赔偿王秀芝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
  老人伤情为单纯摔跌难以形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
  根据对王秀芝伤情成因的鉴定结论,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在交管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
  因此,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自己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认定老人跨越护栏是事故主因
  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王秀芝横穿马路,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且不注意往来的车辆,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二人在事故中的过错,一审法院确定许云鹤与王秀芝责任比例为4∶6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责任的具体分配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根据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许云鹤应当承担王秀芝损失的40%,但是在本案中,许云鹤违法驾驶未及时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确定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即107117.16元应由许云鹤承担并无不当。其余损失3722.96元,根据4∶6的责任比例,许云鹤应赔偿王秀芝1489.18元,加上许云鹤应承担的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107117.16元,总计赔偿王秀芝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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